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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区春蚕诗社章程

发布时间: 2022/12/27 11:01:48    阅读: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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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8日社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东川区春蚕诗社,经东川区民政局注册登记,是区文联下属协会之一。

    第二条  本社由东川区及昆明、会泽等临近地区中华诗词研究者、创作者、爱好者自愿组成,是群众性学术性文化团体,是中华诗词学会和云南省诗词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努力继承和发扬祖国优秀文化传统,按中华诗词学会提出的《21世纪初期中华诗词发展纲要》要求,积极开展中华诗词的研究和创作活动,培养中青年诗词爱好者,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社接受业务主管机关东川区文联的业务指导和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社址在昆明市东川区市府街3号东川会堂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1.组织社员学习中华诗词的基本理论及《21世纪初期中华诗词发展纲要》,积极从事中华诗词的学习创作和理论研究。

    2.编辑出版《春蚕诗词》,每年出版1~2集,并不定期出版《春蚕诗词楹联选》、诗词理论专著及纳入诗选分册的个人专集。

    3.举办诗词理论的培训及古今名作赏析等,并不定期地组织社员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及农村开展采风活动,提高思想认识、艺术修养和创作水平。

    4.开展与全国各地诗词组织的文化交流活动。

    5.参加云南省诗词学会和省、市老干部诗词协会等组织的学术活动。

6、积极开展诗教活动,为中华诗词走进校园做一些切实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社的会员类别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社章程;

    2.有加入本社意愿并履行社员义务;

    3.热爱中华诗词事业。

    第九条  申请入社程序是:提交入社申请并附照片二张,有作品者,可附作品1~2首,经社员1~2人介绍,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向诗社一次性缴纳5年会费共50元(每年10元,区外会员可由秘书长詹应璋微信代收后转出纳员),发给会员证,即为本社社员。

    本社社员现以离退休老年人为主,但为了使中华诗词后继有人,热忱欢迎广大中青年诗词爱好者参加。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本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社组织的各种活动,在本社出版的《春蚕诗词》上优先发表诗词作品和理论文章;

    3.获得本社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一条  社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社章,执行本社的决议;

    2.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积极参加社务活动,完成本社交办的工作;

5.积极创作,向本社及刊物积极反映情况,提供作品、论文和信息。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和“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春蚕诗社及社友间建立的微信群及其成员,严禁在群内传播、转发、散布未经官方证实及来源不明的信息,特别是有关政治、军事、国家领导人、名人等未经证实的敏感信息,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在诗词创作交流上不转发与该群主题无关的消息、文章、资料和商业广告,保持诗社微信群的专业、简洁、明快和集中。

第十二条  社员年满八十周岁可免交会费。

    第十三条  社员参加诗社的集体活动完全出于自愿,凡年老体弱多病者能否参加活动,全由本人慎重决定,若在活动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均由本人负责,诗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社员每逢换届年一次交清五年会费,若换届前一年末仍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两年以上不参加本社活动,即视为自动退社。自动退社由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五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社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及领导机构,通过推举名誉社长名单;

    3.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定终止事项:

    5.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须有能就近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社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选举、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社领导机构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社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区文联和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五年举行一次换届会议(可与年会同时举行),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及成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社长、正副秘书长),并争取每年举行一次年会。

第二十条  春蚕诗社设社长1人、副社长5人,秘书长1人(兼),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人数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人选由上届理事会推荐,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春蚕诗社会泽分社和昆明分社各设社长1人、秘书长1人,副社长、副秘书长和理事人数根据实际需要设定。

第二十一条  诗社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社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诗社开展各项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2.社员大会闭会期问,任免个别正副社长,正副秘书长;任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补充推举名誉社长;

    3.筹备召开社员大会和年会;

    4.向社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5.决定吸收社员和社员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人员名单;

    7.决定诗社各部门的负责人;

    8.领导诗社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l~2次会议。须有在东川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方能效。

    第二十四条  诗社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在东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和征求意见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诗社设名誉社长,顾问若干人,名誉社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同意后由社员大会推举确认;顾问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请。邀请在东川的名誉社长参加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诗社的社长、副社长、正、副秘书长,分社正、副社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奉献精神,并有一定的诗词创作水平;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社长、副社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因工作需要,本人身体状况亦好,超过70周岁需任职或连任者,由理事会决定,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社长、常务副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社长办公会,办公会由正副社长、正副秘书长参加;

    2.检查社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诗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副社长协助社长、常务副社长做好以上工作。

    第三十条  诗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起草工作报告;

    2.处理日常事务,搜集、整理、保管好文件、资料。

    3.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以上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诗社于每届届中适当时候举行一次“春蚕诗星”评选活动,把德艺双馨,又多年来坚持无私奉献,为诗社作出重大贡献的社员列为候选人。“春蚕诗星”由常务理事会推举,由理事会评选,由社员大会命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诗社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存款利息;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诗社按国家规定收取社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诗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会人员有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诗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诗社的资金,主要用于社团登记、编印诗刊及采风等日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社员大会审议认可。

    第三十八条  修改章程,须在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社因完成历史使命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分设等原因,须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主管部门监督,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社员大会通过后报东川区文联审核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诗社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东川区楹联学会与春蚕诗社同为一个单位两块牌子,故参照本章程执行。

 

 

 

地址: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凯通路35号四楼春蚕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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